2012年1月16日,《今晚报》第十六版整版发布了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今晚报社主办的《律师办案实录》专栏的刘卿文律师专访,该专访就刘卿文律师及刘律师领导的易道律师事务所的事迹进行了专题报导。

刘卿文律师认为,个体的能力是有限的,协作才能发挥最大优势。他领导的易道律师事务所以高质量的人才储备和团队的紧密协作,打下一场又一场“胜仗”——
拧成一股绳 才能打下一片天
本报记者 陈宝琪 孙启明
• 发布日期:2012-01-16 00:00
初见刘卿文律师,是在一个晴朗的上午,他谦恭地出来迎接我们,淡蓝色的衬衫配以精致的袖扣,举手投足间透出一个专业律师特有的精干与稳重。作为易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卿文一直致力于打造承接国际化高端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他认为,个体的能力再强,也是有限的,只有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实践中,他的理念得到印证,高质量的人才储备、知识储备和团队的紧密协作,让他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屡立战功,声名鹊起。
“密室”中的三天三夜
刘卿文认为,对于律师个体而言,除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素质是敬业,一个优秀的律师要有随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准备,因此也要具备应付高强度工作的能力。
2006年,律所接下了一个非诉项目,代理一家全球著名外资基金企业,就本市和平区一块土地的买卖与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谈判。谈判的地点订在河西区罗马花园内的一个会议室,总标的为5个亿左右。由于标的数额较大且涉及外资,接下案子后,刘卿文即着手组建参与谈判的团队。首先,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是有专门法律法规要求的,所以律师不但要熟知房地产收购政策,精通公司法、房地产法,还要了解外资企业到中国收购房地产的政策。其次,由于涉及外企,合同文本不仅有中文的,还有英文的,所以要有精通英文的律师参与。经过一番权衡,刘卿文从所里挑选了3名年轻律师一同前往。
这场谈判进行得很艰难,且当时已经进入最后的关键时刻。外资方准备了5个版本的合同文本,条款非常复杂。在谈判之前,他们已经做好了思想准备,哪个条款能让步,哪个条款不能让步,分析得清清楚楚。双方先就第一个版本谈,接下来退一步换一个版本,但每退一步双方都要进行很长时间的拉锯战,结果外资方的高管坚持了一天就走了,中国区经理坚持到第二天也走了。刘卿文和他的团队则一直坚持到第三天。其间,如果有谁实在困得熬不住,就在会议室的角落里睡上俩小时,然后起来接着谈。谈判进行到第三天时,仍有20个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作为律师,在非诉业务中要尽量“和事”而不是“铲事”,刘卿文既要保证不能将客户的生意谈崩,也不能一直无尽无休地僵持下去。最后,他与对方一致决定在这20个条款中,只要不是最关键的内容就说服对方互相让点步,不再就小问题纠缠。在谈判进行到最后一天凌晨4时的时候,双方终于正式签署协议,外资方如愿拿到了这个地块,这个项目目前已建成,成为天津标志性建筑之一。刘卿文至今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景,四个律师在会议室里整整呆了三天三夜,凌晨走出来时都不知道外面下起了大雪,加之体力透支严重,一个律师一出来就滑倒了。随后,大家一起到佟楼的麦当劳简单吃了点儿早餐,赶紧各自回家休息了。
刘卿文说,像这样的非诉业务,单凭一个律师的精力是绝对不可能完成的。外资方要求在其老板离开中国前把合同签了,时间只有3天,根本没有搁置再议的机会。所以说律师服务的及时性非常重要。团队作战第一能保证品质,第二能保证及时性。
“攻破”代位诉讼伎俩
身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卿文要拿出很多精力做管理工作,但他一直强调律师这个职业是凭专业才能吃饭的,一定不能丢了专业,所以即使管理工作再繁重,他也一定会腾出时间钻研业务。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刘卿文打了一场又一场“胜仗”。
刘卿文是本市一家世界500强的水电设备公司的法律顾问,这家公司与某区一家钢铁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后来有人举报设备公司内部采购系统有问题:按照规定,公司采购钢板是在全国进行招投标,然而每次都是这家钢铁企业中标,这其中涉及设备公司内部员工的不法行为,设备公司也因此损失了数千万元。事情暴露后,设备公司没有再向钢铁公司支付应付货款。钢铁公司于是试图起诉设备公司索要债务,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若有纠纷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钢铁公司认为自己在当地有些影响力,所以想选择在本区法院起诉。为了达到目的,钢铁公司找到5家与其公司有贸易关系的企业,让这5家公司代替自己直接向设备公司追讨欠款。这一做法在法律上称为代位诉讼,以此成功地规避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过一审审理,设备公司败诉,一审法院判令它向5家企业偿还欠款。进入二审程序后,刘卿文接手了这个案子。经过分析研究、调查取证,他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虽然5家企业有权代位诉讼,但代位诉讼的前提是钢铁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损害了5家企业的利益。而事实上,钢铁公司根本不存在怠于向设备公司行使债权的情形。此前钢铁公司曾自行起诉设备公司索要货款,该代位权案件立案时此案尚未撤诉;另外,刘卿文通过紧急调查钢铁公司的资产,发现该公司资产达两个亿,5家公司对钢铁公司的债权一共不过几百万元,所以钢铁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债务,不存在因钢铁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使5家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问题,所以5家公司应直接起诉钢铁公司。最终,刘卿文提出的辩点被法院采纳,该案在二审被翻了过来,5家公司的诉求全部被驳回。设备公司与钢铁公司货款问题依合同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案的思考
2010年3月,刘卿文代理了一起在业界引发轰动的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的原告是一家在天津经营多年的外省企业,被告共有21名,其中3人曾经在该企业供职,后来相继辞职,一起创办了一家与该企业经营范围相类似的公司,经过几年的市场开拓,逐渐在业界形成了与该原企业互相竞争的态势。这家外省企业认为这3个人擅自利用了原本属于该企业所有的客户信息,遂以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将这3人及其所成立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下属部分员工等合计21人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21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3000万元。
刘卿文代理的是该案的21名被告,鉴于案件相对复杂,且对委托人尤其是三名高管的个人职业生涯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旦败诉,将意味着三人几年的创业努力将化为乌有,同时形成判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于是,刘卿文组织了所里的几位骨干律师为该案专门成立了项目组,从事实到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由此总结出该案的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关于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四个构成要件?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客户信息的行为?
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刘卿文开始了进一步调查分析。根据取证情况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刘卿文发现,对于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首先,该客户信息也并非原告所独有的,其联系方式、需求信息、价格等,在报纸、网站、期刊上多有记载,是能够通过合法的、公开的途径获得的,因而,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特征;其次,原告并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原告内部没有保密制度,也没有与该三名高管签署保密协议,因而,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最后,刘卿文对原告提供的客户名单上所记载的十数家客户一一进行了走访,发现这些客户存在多方询价、择优选择供货商的习惯,并不是仅仅从原告处进货,这些客户也曾经向被告公司发过询价的传真和邮件。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刘卿文确定了本案的最终代理思路。法庭上,基于前期充分的分析、论证,佐以相应的证据支撑,刘卿文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了该案合议庭成员的一致认可。庭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引发了刘卿文对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他认为,该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还反映出当今社会对于《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忽视或者理解不准确,这既体现在企业业主方面,也体现在董事、高管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比如说制定什么样的公司管理制度及监督体系,对于哪些阶层的人员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与哪些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对于哪些事项进行保密等等,这都是需要充分思考的,并由专业律师进行把关的,而不能仅仅作出类似“公司员工不得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这样的笼统规定,否则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明确,其对任职的企业负有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比如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规利用公司资产向他人借贷或提供担保、不得违规与本公司进行交易、不得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违反该等义务的,除需依法赔偿公司损失外,其违反该等义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另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资金罪等,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法院,针对此类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案件应该更加严格谨慎对待,秉公执法,既要保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拔高认定,要在保护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寻求平衡,否则将不利于鼓励创业和人才的正常流动,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成阻力,违背立法初衷。